01
肇事货车驾驶员杨某帅存在酒后驾驶行为
经民警对双方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轻型货车驾驶员杨某帅涉嫌醉酒驾驶,其吹气结果为117mg/100ml,已达危险驾驶标准。
02
被撞车辆驾驶员余某杰未放置安全警示牌
监控中,我们可以看到被撞车辆的双闪灯是开着的,但未见安全警示牌。在民警询问下,被撞车辆驾驶员余某杰也承认其未在车后放置安全警示牌。
经查,肇事货车驾驶员杨某帅为深圳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正式员工,2020年5月30日7时9分许,杨某帅从公司位于的107国道桃园点驶出,行驶大概2公里左右就发生了碰撞。
员工违法,企业有责
该涉事公司是否有开展过行车安全培训?是否有安全员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对此,交警对该涉事公司展开调查。
经询问该涉事公司负责人,其表示该公司每个月都会开展一次大型的行车安全培训,日常也会有安全员给司机讲解安全隐患并签名确认。
由于事故发生当天负责检查的安全员请了病假,故未对肇事货车驾驶员杨某帅进行酒精测试,但其了解到杨某帅在事发前一天晚上喝了两杯白酒。
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当你酒后拿起车钥匙的那一刻开始结局就已经可想而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