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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疫情期间直播爆红 深圳律师提醒:莫让带货变“带祸”

2020-05-16 14:19来源:深圳新闻网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5月16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 吴梓欣 陈彦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购(直播)爆红,从买菜买餐到买衣服买电器买口罩,全方位覆盖。但是网红直播带货,也有翻车的时候。货不对板是一方面,滥用最高最好等形容词,还可能违反《广告法》。

5月16日,深圳新闻网第30期“我的律师朋友”直播邀请了华商律师事务所的杨文许律师,分析了直播带货背后的法律风险。直播结束后,杨文许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此次选择这个话题与网友分享,主要是基于目前直播行业受疫情影响有了大发展,但是也出现直播带货“翻车”,产品出现问题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更多直播内容,可查看:我的律师朋友第30期:直播带货?法律风险了解一下

正在做直播的杨文许律师。

杨文许律师认为,目前网络直播带货最大的问题是,MCN机构(或网络主播)对产品的把控,也就是供应链的把控是否到位,即主播推荐的商品是真品还是仿品。一般的MCN机构,很难拿到一手的货源,因此更要关注带货产品的性质和真假。包括合作时要留下痕迹和证据。

划重点,新名词来了:MCN(Multi-Channel Network)。MCN是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的机构。

我们看到的网络(直播)带货红人如李佳琦、薇娅、李子柒、张大奕等,他们都不是一个人战斗,他们的背后是MCN机构。

杨文许律师介绍说,在目前国内的互联网生态中,MCN机构也俨然成为了短视频、直播公会机构的代名词(例如:洋葱集团、papitube、小象大鹅、新片场、如涵、无忧传媒、美one等等,都是体量较大的头部MCN机构)。我们见到的各大主播大部分背后都有团队、公司在提供运营支持的,这类型机构行业内称为MCN机构,简单点理解,可以理解为网红孵化、经纪机构,这类机构承担了网红后勤运营的一切工作,例如形象打造、内容制作、商业合作等等。

杨文许律师说,商业变现是MCN以及达人共同的追求,在与品牌方进行合作时,应当关注商业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合作产品的合规性,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况。

杨文许律师在直播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

“直播带货”模式,主要依靠主播通过视频直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介、销售,通过直播平台自身电商店铺或者链接至站外电商平台店铺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直播带货的实质仍然为“广告”以及“销售”。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主播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介绍、推广属于商业广告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广告法的规制。MCN承接品牌方的推广工作,并由主播出镜进行宣传推广,若主播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法承担广告法规定的作为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若MCN或者主播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则依法应当承担比广告代言人更严格的法律义务。”

杨文许律师提醒说,网络直播用语不得含有广告法禁止的内容,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开播前应当事先使用相关产品;对产品信息进行初步核实,避免虚假宣传;尽量避免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进行推荐;若MCN机构或者主播自建店铺进行销售,还应当符合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杨文许律师对网络上出现过的直播带货“翻车”事件也做了评析:

【案例】“阳澄状元”、“阳澄湖的大闸蟹”,傻傻分不清楚

李佳琦2019年9月9日在直播间介绍产品时,将“阳澄状元”大闸蟹说成“阳澄湖的大闸蟹”,并声称该品牌是一个“23年老品牌”。网友随后通过链接找到该商品卖家发现,其经营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且其大闸蟹并非产自阳澄湖。李佳琦工作室随后发表致歉声明,表明其“介绍产品过程中出现失误,解读商家信息有偏差”。该事件暂告一段落,但其背后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思考。

【评析】

直播带货,主播以及MCN应当牢牢把控“直播过程”以及“货品供应”两个重要节点的法律风控。即如因虚假广告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存在需要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关于杨文许律师】

杨文许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擅长企业日常运营的风险把控以及企业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合并重组、公司股权收购等公司商事领域业务。

杨文许律师自2015年起为MCN机构(即网红培育机构)提供常年或者专项法律服务,在MCN机构法律风控合规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主要执业领域:

收购、投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常年法律顾问;MCN机构风控合规

[责任编辑:施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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