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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视频|用个性化章程化解“水土不服”华商律师徐舜芝这样说

2020-07-03 21:57来源:深圳新闻网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7月3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 陈彦如)公司章程除法定应当载明事项,其余皆可个性化定制。7月3日(星期五)上午,华商律师事务所与深圳新闻网合办的“你的华商律师朋友”第1期直播,邀请了华商律所合伙人律师徐舜芝,分享公司章程个性化定制的事项、定制的要点。

直播回放你的华商律师朋友①:个性化公司章程专治“水土不服”

徐舜芝律师直播中。

徐舜芝律师执业多年,在外商投资、私募、重组并购、境内外IPO、投融资等方面经验丰富,她在当天的直播后接受了新闻网记者的采访。徐舜芝律师告诉记者,公司老板可巧用个性化章程,保障股东权利,掌握公司控制权,预防公司僵局: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不按出资比的分红方式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修改公司章程仅需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因此,使用特殊分红方式时,将该种方式直接规定在章程中,或修改公司章程,相比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股东(会)决议会更便捷高效”;

此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自己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以保持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

名词解释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特征。

【关于徐舜芝律师】

徐舜芝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境外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市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

教育背景: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在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士。徐舜芝律师执业多年,对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财税法、外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规定等方面进行过深入的学习和研究,长期专注于公司资本法律业务,包括基金设立、公司上市前重组、境外上市架构搭建、VIE协议、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并购、风险投资协议、外商投资等法律服务,擅长灵活解决境内公司/权益重组于境内外上市的疑难问题。

[责任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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